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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滥伐林木案)_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祁门县,身份证号码341024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祁门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祁门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祁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甲于2017年6、7月间,以对本户“张家片”自留山场更新造林为主要目的,未提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即擅自进入该林内采伐林木。在前后一两个月的时间内,其以手锯、斧头为采伐工具,陆续将该山场近一半面积的山林全部予以了采伐,采伐的林木除大部分被程某甲运回家当做自用柴火使用完毕外,其余则被其在造林炼山时就地烧掉。

2019年12月20日,经祁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检验:程某甲在土名“张家片”山场采伐林木面积9.1亩,林木蓄积65.5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甲投案自首,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林权证;关于程某甲家庭情况的说明及其父亲程某丙慢性病年审记录;

2.证人程某某证言;

3.被告人程某甲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祁门县林业规划设计院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任意砍伐所管理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汪海俊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0559-458****; 

2.卷宗一本;

3.《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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