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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盗窃、危险驾驶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83********,汉族,文盲,无业,住滨海县********号。曾因盗窃,分别于2005年10月9日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1年4月22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8年8月8日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于2015年12月9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1月14日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局逮捕。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2019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程某甲在射阳县境内,采用溜门入户等手段,实施盗窃作案6起,窃得被害人沈某某、张某甲等人的粮食、正三轮摩托车、手机等财物。所窃财物价值计人民币8757元(以下计币单位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8日上午,被告人程某甲至射阳县**镇**村**组**号,破门入户,窃得被害人沈某某家中堂屋水稻2袋,后销赃得140元。

    2.2019年10月17日中午,被告人程某甲至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溜门入室,窃得被害人张某甲家车库内的福田五星牌摩托三轮车1辆。经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正三轮摩托车价值5940元。 

3.2019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人程某甲至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溜门入户,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堂屋菜籽3袋、黄豆2.5袋、小麦1袋、玉米2袋及红南京香烟28包,后将粮食销赃得600元。

4.2019年11月3日下午,被告人程某甲至射阳县**镇**村**组**号,溜门入室,窃得被害人周某甲家仓库菜籽5袋、黄豆2袋,后将粮食销赃得400元。

    5.2019年11月8日下午,被告人程某甲至射阳县**镇**村**组**号,溜门入户,窃得被害人董某某家中黄豆4袋、菜籽2袋、水稻1袋及“华为畅享8”手机1部,后将粮食销赃得650元。经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577元

6.2019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人程某甲至射阳县**镇**村**组**号,溜门入户,窃得被害人周某乙家中堂屋黄豆3袋、黄豆种3小袋、玉米2袋、大麦1袋,后将粮食销赃得550元。

    被告人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所窃正三轮摩托车及手机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张某甲、周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笔录等。

(二)危险驾驶

2018年6月9日晚,被告人程某甲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射阳县临海镇境内省道22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后涧幼儿园西侧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王某某驾驶的苏J9****号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事故,致程某甲受伤。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检验,程某甲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71.3毫克。

被告人程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乙、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甲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娟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被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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