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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553号

 

  被告人程某甲,绰号程某乙,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8********,汉族,小学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丰县******号。被告人程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体温过高,丰县看守所决定暂不收押,2020年8月27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上午,被告人程某甲在丰县****村被害人郭某某家卧室内,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受害人郭某某放置在该卧室衣柜挎包内的1650元现金盗走。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程某丙等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娟

检察官助理:范吉超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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