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刑检刑诉〔2020〕525号
被告人程某甲,曾用名:程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20324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江苏省**县**巷**号,现住江苏省**县**巷**号。非**代表和政协委员。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8日凌晨,被告人程某甲在郴州市**医院**大楼的副院长办公室盗走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办公桌抽屉里面的一条细支和天下香烟、一条软芙蓉王香烟(因发霉被丢弃),一包软芙蓉王香烟、一包硬芙蓉王香烟、一包和天下香烟。经郴州市北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一条和天下牌香烟(细支)价值960元钱,一包和天下香烟(软盒)价值100元钱,一包芙蓉王牌香烟(软盒)价值60元钱,一包芙蓉王牌香烟(蓝盒)价值35元钱,共计价值1155元钱。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程某甲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王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罗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物价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维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羁押在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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