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刑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92********,汉族,文盲,无业,住淮安市洪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程某甲在淮安市洪泽区入户实施盗窃5起,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7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2月2日下午,被告人程某甲至洪泽区**镇**路,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唐某某家中窃取现金1900余元。
2.2019年7月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程某甲至洪泽区**镇**居委会**路**号,采用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吴某某商住两用住宅内窃取现金40元。
3.2019年7月的一天晚上11时许,被告人程某甲至洪泽区**镇**居委会**路**号,采用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吴某某商住两用住宅内窃取现金25元。
4.2019年8月的一天晚上11时许,被告人程某甲至洪泽区**镇**居委会**路**号,采用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吴某某商住两用住宅内窃取鱼竿2根,价值人民币105元。
5.2019年8月18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程某甲至洪泽区**镇**居委会**路**号,采用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吴某某商住两用住宅内,未窃得财物。
被告人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鱼竿购买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程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淮安市洪泽区价格认证中心制作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万 滔
检察官助理 张海燕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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