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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诈骗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Z181号 

  被告人程某甲,女性,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村委会第****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初,被告人程某甲为偿还10万元的网贷,便虚构其表姐夫周某某在琼海市**镇**村开的瓷砖店需要资金周转和扩大规模的事实,通过让被害人王某某投资的方式,自2018年7月9日至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程某甲诈骗被害人王某某共计人民币13799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9日,被告人程某甲虚构其表姐夫周某某在琼海市**镇**村开的瓷砖店需要资金周转,通过让被害人王某某投资合作,诈骗被害人王某某20000元。

2.2018年8月3日,被告人程某甲以虚构其表姐夫周某某瓷砖店需要资金拿货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某5000元;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程某甲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将借款手续费800元转给被害人王某某。

3.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程某甲以虚构其表姐夫周某某要开分店需要资金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某20000元。

4.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程某甲以虚构其表姐夫瓷砖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某30000元。2018年12月29日,被害人王某某因买房需要资金,被告人程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30000元还给被害王某某。

5.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程某甲以虚构其表姐夫周某某瓷砖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某50002元。

6.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程某甲以虚构其表姐夫周某某瓷砖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某44996元。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程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2000元还给被害人王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甲家属于2019年7月7日帮其退还30000元给被害人王某某,被害人王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程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2019年6月11日23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共乐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盐田街70号有网逃人员入住,民警前往现场检查,并在该房间内抓获被告人程某甲。

2019年6月15日,琼海市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依法对程某甲持有的黑色HUAWEI nova2s 型号HWI-AL00手机1部、中国建设银行1张进行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1部、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相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提取笔录、提取电子数据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历史明细清单,办案说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谅解书、收据、还款协议、出生医学证明等;

3.证人证言:周某某、程某乙、袁某某、程某丙、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像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7998元,数额巨大,涉嫌诈骗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甲积极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甲多次实施诈骗,酌情可以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考虑到被告人程某甲系初犯,认罪、悔罪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建议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庞启程

                                                    检察官助理:何子菁

                                                           2020年7月13日

 


附: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琼海市**

      **村委会第****号,联系电话1818468****

    2.案卷材料2册,散件1份,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被告人程某甲手机1部,

      扣押中国建设银行卡现存放于琼海市公安局;

    6.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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