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甲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程某甲,绰号“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住武冈市**镇**村**组**号。无前科。 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抓获,于2020年3月1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程某甲通过以租代购的方式从怀化**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购买车辆为湘NE****大众朗逸小车一台,车款未付清以前,其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均登记在怀化**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所有权为怀化**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019年3月25日车款未付清重新与怀化**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续签融资租赁合同。2019年8月19日,程某甲在未付清怀化**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购车余额的情况下,用从网上购买的假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将湘NE****大众朗逸小车抵押给武冈市**车行易某某,从易某某手中骗取现金30000元,程某甲将其中的24000元还帐给程某乙,剩下的6000元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3月17日,程某甲父亲代为退还易某某30000元,取得被害人易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 书证:到案经过、易某某手机转款截图、借款协议书、借条、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程某甲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程某乙证言;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易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程某甲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一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020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 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各一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