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汉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市**镇**号,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程某甲使用微信号“chen7912250104”的微信,谎称自己叫“刘某某”,以女性身份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徐某某网恋,并实施诈骗。在此期间,程某甲多次虚构其在天津开干洗店、在台湾旅游、购物、生病等各种事由诱骗徐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SY18797980968)发送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到程某甲的微信号“chen7912250104”。程某甲一共诈骗徐某某人民币共计七十四万余元钱。
被告人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蔡某某、吴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甲;5、辨认笔录;6、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冒充女性,多次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韶婧
检察官助理:程功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甲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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