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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诈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068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孔春林,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程某甲让周某甲、周某乙、程某乙、程某丙等亲戚朋友(均另案处理)实名认证注册了借贷宝APP账号,又借用雷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的借贷宝APP账号。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程某甲通过上述账号在借贷宝APP上发布借款信息或者寻找借款人,利用QQ等聊天软件,通过冒充借贷宝平台工作人员,以收取审核费、手续费、欠条费、影响征信还欠款等名义收取多名借款人费用,随后拉黑借款人的方式实施诈骗,诈骗金额14298.19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1、2019年7月15日至17日,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4488元;

2、2019年10月10日至11日,骗取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2488元;

3、2019年6月8日,骗取被害人滕某某人民币1488元;

4、2019年7月25日,骗取被害人骆某某人民币1388元;

5、2019年7月5日,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058.19元

6、2019年10月16日,骗取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2388元;

7、2019年7月9日,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1000元。

2019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被告人程某甲抓获,后其家属赔偿部分被害人并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锦

检察官助理:梁玉婷

2020 年4 月28 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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