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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诈骗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程某甲,曾用名程**,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57********,汉族,中专文化,原寿县**镇**村会计,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镇**村**队**户,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由本院重办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4月28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原**乡政府要求各村村干部购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程某甲是当时的**乡**村计生专干,是此次申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村干部之一。2003年6月30日,被告人程某甲利用自己担任**村会计且保管**村公章的职务之便,写了一份证明自己为1957年6月出生的书面材料并盖上**村的公章。2003年7月3日,程某甲持该证明先找到**乡计生办盖章,后到**派出所将身份证号码由3424221967********更改为3424221957********。2017年10月,程某甲在明知自己实际年龄未满60周岁的情况下,隐瞒自己的实际年龄,申请及领取养老保险,至今已骗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2770元、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7392苑、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金2212.2元,三者共计人民币1237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寿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程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程某甲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虚增年龄,骗取养老保险金和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金12374.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民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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