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3271962********,汉族,高中文化,保安,出生地:安徽省明光市,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街道**村**组**号,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程某甲在南京市玄武区玄武湖公园,虚构给被害人汪某某算命求平安为由,骗取汪某某人民币13897元。
2020年12月15日,被告人程某甲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转账记录、刑事摄影照片、搜查笔录以及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程某乙、戴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证人戴某某、孙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华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江宁区**小区**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5810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02页。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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