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程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6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住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被告人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沛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9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10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程某甲单独或伙同程某乙(另案处理)在沛县、铜山区等地,采用迷信手段骗取老年人的钱财,其中被告人程某甲诈骗作案9起,合计价值人民币11414元,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程某甲和程某乙在沛县朱寨镇梅村,骗取卢某某人民币100元,金耳环1对(价值人民币1068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168元。
2.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程某甲和程某乙在沛县五段镇三官庙村,骗取陈某某人民币1800 元。
3.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程某甲和程某乙在铜山区十段村,骗取周某甲人民币110元,金耳环1对(价值人民币173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840元。
4.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程某甲和程某乙在沛县张庄镇陈塘村,以骗取周某乙人民币2400元。
5.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某甲在沛县沛县唐楼镇孟集村,骗取常某某人民币400元。
6.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程某甲在沛县鹿楼镇魏庄村,骗取张某甲金耳环1对,价值人民币1516元。
7.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程某甲在沛县安国镇窦辛庄村,骗取张某乙人民币1600 元。
8.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程某甲在沛县安国镇刘马庄,骗取人民币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独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周某甲、张某甲等人陈述;
4.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沛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骗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
6.现场指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玲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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