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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诈骗)(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8********,汉族,初中文化,中山市某社工中心工作,户籍所在地中山市**镇**村**路**号,2019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2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程某甲冲谎称自己认识中山市南朗镇教办工作人员,以帮忙解决被害人陈某雄小孩入学问题为由,骗取陈某雄人民币18000元。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程某甲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程某甲冲如某某上述罪行,其亲属已退赔全部赃款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甲冲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涛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冲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3册;视听资料1份;

3、认某某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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