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甲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二部刑诉〔2019〕491号

被告人程某甲(绰号“程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小区**栋**单元**楼**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被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甲在贵阳市南明区观水路盛世花城芙蓉阁703室,以人民币300元价格贩卖0.43克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给冉某某时被当场抓获。民警当场缴获外面用白色卫生纸包裹、里面用白色塑料纸包装的海洛因疑似物一包(净重0.43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缴获的毒品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0.43克、作案使用的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笔录、毒品称量记录、毒品收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冉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现场检

测报告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微信截图、通话记录截

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贩卖0.43克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某甲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的规定,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婷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手机1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