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2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休宁县,住黄山市屯溪区**市场**幢**室。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6月被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16日经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五一”前后,被告人程某甲多次组织参赌人员俞某某、叶某某、何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多人在屯溪区延安路徽州足浴店、丰华大市场等地聚众赌博,赌博以赌牛牛的方式进行,推庄人员500或1000元起推,上不封顶,程某甲每次在赌场内按照上庄金额的5%或10%进行抽水,共获利6万余元。
另查明,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程某甲的近亲属代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俞某某、陈某甲、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多次组织多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达六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程某甲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少飞
检察官助理:储媛媛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甲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
3.检察卷一册。
4.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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