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6〕269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522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湾**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6月起,被告人程某甲在其经营的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市场平价茶行内,接受地下“六合彩”庄家的委托,帮赌客手写“下单”进行地下“六合彩”投注,并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10月27日晚,公安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程某甲,起获程某甲接受投注的底单共计69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5288元)、当期赌资人民币1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的赌资;
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材料及投注单据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程某乙、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温昕
2016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依法扣押的赌资人民币11900元、下注单据69张,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