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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赌博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6〕269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522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6月起,被告人程某甲在其经营的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市场平价茶行内,接受地下“六合彩”庄家的委托,帮赌客手写“下单”进行地下“六合彩”投注,并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10月27日晚,公安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程某甲,起获程某甲接受投注的底单共计69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5288元)、当期赌资人民币1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的赌资;

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材料及投注单据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程某乙、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温昕

2016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依法扣押的赌资人民币11900元、下注单据69张,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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