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二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程某甲,曾用名程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8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家住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镇**。因本案于2019年1月10日被义乌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程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走私奶粉入境在国内予以销售牟利。经核定,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70406.2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程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潘某甲(已判刑)从国外走私“爱他美”奶粉在国内销售。由程某甲负责在国外采购奶粉,通过物流公司以个人邮寄物品并采用在邮寄单上填写虚假收件人姓名、地址的方式将“爱他美”奶粉走私入境,由潘某甲收货后在其经营的“爱宝德国代购店”网店上进行销售。二人通过上述手段走私“爱他美”奶粉共计4306罐,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23381.05元。
2、2014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程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均已判刑)、潘某甲等人从国外走私奶粉在国内销售。由程某甲负责在国外采购奶粉至香港,朱某甲等人通过揽货团伙雇请的水客,以“蚂蚁搬家”的方式走私入境后由潘某甲进行销售。被告人程某甲通过上述手段走私奶粉共计9489罐(盒),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347025.24元。
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程某甲向义乌海关缉私分局投案。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程某甲向本院缴纳暂扣款人民币470406.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海关核定证明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EMS查询面单、缴税记录、清点笔录、扣留决定书、深圳现货账单、QQ邮箱截图、发货单、对账单、货物委托单、转账记录、出入境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甲、傅某某、王某某、潘某乙、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测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未经申报将奶粉通过个人邮递物品和水客夹带的形式走私入境,偷逃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婷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随案移送案卷十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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