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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走私普通货物案)_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程某甲(曾用名程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88********,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区**号**幢**室。被告人程某甲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镇江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5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程某甲多次出境,前往浦东国际机场日上免税行、韩国乐天免税店等地购买化妆品、护肤品等货物共计4115件。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采用本人入境随身携带不申报、委托他人非法“包通关”等方式将上述货物走私进境,并在国内销售牟利,共计偷逃应缴税款993515.15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6月7日至6月11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71件,偷逃应缴税款3976.78元。

2.2015年8月28日至9月1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65件,偷逃应缴税款13269.50元。

3.2015年10月9日至10月13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67件,偷逃应缴税款5228.19元。

4.2015年11月9日至11月12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58件,偷逃应缴税款3795.78元。

5.2015年12月20日至12月24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78件,偷逃应缴税款32062.18元。

6.2016年1月26日至1月29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87件,偷逃应缴税款18539.54元。

7.2016年2月18日至2月22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133件,偷逃应缴税款30537.61元。

8.2016年4月6日至4月9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77件,偷逃应缴税款22294.46元。

9.2016年5月4日至5月7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86件,偷逃应缴税款21661.86元。

10.2016年12月2日至12月5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64件,偷逃应缴税款19240.88元。

11.2016年12月28日至12月30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41件,偷逃应缴税款12715.63元。

12.2017年1月10日至1月13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85件,偷逃应缴税款32489.80元。

13.2017年2月6日至2月9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123件,偷逃应缴税款47039.17元。

14.2017年3月6日至3月9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137件,偷逃应缴税款65665.86元。

15.2017年6月3日至6月5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64件,偷逃应缴税款22938.70元。

16.2017年7月11日至7月14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40件,偷逃应缴税款12085.85元。

17.2017年10月11日至10月14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79件,偷逃应缴税款30467.33元。

18.2017年11月17日至11月20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39件,偷逃应缴税款15666.34元。

19.2018年1月3日至1月6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28件,偷逃应缴税款25540.89元。

20.2018年1月30日至2月2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31件,偷逃应缴税款7088.76元。

21.2018年3月30日至4月2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34件,偷逃应缴税款13246.33元。

22.2018年6月24日至6月27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19件,偷逃应缴税款5067.57元。

23.2018年8月20日至8月23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27件,偷逃应缴税款7346.75元。

24.2018年9月25日至9月28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35件,偷逃应缴税款20656.11元。

25.2018年10月24日至10月26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51件,偷逃应缴税款46613.55元。

26.2018年11月27日至11月29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17件,偷逃应缴税款3712.08元。

27.2018年12月19日至12月22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18件,偷逃应缴税款11296.59元。

28.2019年1月27日至1月29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33件,偷逃应缴税款9847.32元。

29.2019年2月24日至2月26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23件,偷逃应缴税款9352.54元。

30.2018年1月3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85件,偷逃应缴税款4610.47元。

31.2018年3月10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186件,偷逃应缴税款16507.66元。

32.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28件,偷逃应缴税款5194.40元。

33.2018年4月15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110件,偷逃应缴税款32380.99元。

34.2018年4月19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5件,偷逃应缴税款1991.92元。

35.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115件,偷逃应缴税款19998.44元。

36.2018年6月24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59件,偷逃应缴税款9871.23元。

37.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79件,偷逃应缴税款21518.87元。

38.2018年9月4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114件,偷逃应缴税款19450.15元。

39.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70件,偷逃应缴税款24635.34元。

40.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104件,偷逃应缴税款16980.34元。

41.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160件,偷逃应缴税款30909.76元。

42.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145件,偷逃应缴税款37765.64元。

43.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185件,偷逃应缴税款26294.34元。

44.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122件,偷逃应缴税款26748.12元。

45.2019年1月9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213件,偷逃应缴税款29872.33元。

46.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166件,偷逃应缴税款34183.03元。

47.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275件,偷逃应缴税款37138.97元。

48.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程某甲走私进境货物184件,偷逃应缴税款28019.17元。

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程某甲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补缴税款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出入境记录、购物明细、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中华人民共和国镇江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5.扣押笔录、勘验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金庆华

检察官助理 阚孝欣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镇江市润州区**区**号**幢**室,联系电话13775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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