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607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7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县**镇**村**组,现住深圳市**区**村**号**,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镇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程某甲在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情况下,借用**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以公司的名义承揽了深圳市**有限公司办公室厂房装修工程,装修内容包括拆墙、局部砌墙、地坪漆等。8月7日,程某甲带领綦某某、程某乙在**科技园**号厂房**楼**区进行装修作业,程某乙从梯子上摔倒在地,意外身亡,经司法鉴定,死者程某乙符合电击死。根据事故的调查报告,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程某乙对事故现场的天花顶棚进行施工作业,期间程某乙的手触碰到未采取绝缘防护措施并带危险电压的裸露金属线芯,电流经其手、人体与金属龙骨形成回路,导致程某乙触电死亡;间接原因是程某甲个体施工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电力施工时未断电作业,作业现场存在触电安全隐患,同时未制定相关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程某甲个体施工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电力施工时未排查安全用电隐患和断电作业,作业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同时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案发后,程某甲与死者程某乙亲属达成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经与全额给付赔偿款,死者程某乙家属亦出具谅解书。
2019年12月3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程某甲,程某甲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基本个人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装饰装修合同、事故的调查报告、赔偿协议及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綦某某、季某某、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制图、照片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施工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永光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保证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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