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完毕后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7月1日,原开鲁县**乡**村委会将位于现开鲁县**镇**村西南约3公里处的草场287.2亩承包给被告人程某甲的父亲程某乙(2015年去世),承包期限为2000年7月1日至2027年7月1日,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了《草原承包经营权证》。2015年2月6日,被告人程某甲在明知上述涉案土地为草地的情况下却以荒地性质转包给赵某某种植农作物,转包期限五年,转包价格为每亩210元,共计30万元。
2015年至2017年间,赵某某在上述草地内全部种植了花生。经侦查机关现场勘验,涉案地块实际面积为247. 78亩。经开鲁县自然资源局核查,涉案地块在全县土地利用现状“二调“数据库中总面积为164947.25平方米,折合247.42亩,全部为天然牧草地。2018年春,因村委会通知草地内不准种植经济作物,尤其是花生后,赵某某未再继续经营涉案草地。2019年6月,被告人程某甲在明知涉案地块为草地的情况下,又改变用途,种植了59. 17亩的玉米。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程某甲经侦查机关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可以宣告缓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二万至二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 宇
附:
1.被告人程某甲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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