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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公诉刑诉〔2019〕780号

被告人程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浙江省温岭市**街道**路**号本案于2018年8月3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经温岭市检察院批准,于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月29日、自2019年3月14日至4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左右开始,被告人程某甲以会主身份在本市聚会,至2015年,被告人程某甲因帮会员代付会金造成负债。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程某甲在本市太平街道***棋牌室、**印刷厂等地以聚会形式向程某乙、叶某某、金某某等人吸收资金,既以会主身份得首会会金,又以会员身份标会,还借用其他会员名义标会,吸收的资金用于归还高利借款的利息、支付所聚会的每期会金、在其他会头所聚会中应会等,通过高利借款、继续聚会得会金维持前会,恶性循环。2016年至2018年期间,程某甲共吸收资金人民币2000余万元,造成无法返还资金人民币1000余万元。

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程某甲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人口信息、会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借条、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证人王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乙、叶某某、金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霞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壹册、提讯证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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