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703号
被告人程欣章,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村**区**排**号,现住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欣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8日至4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欣章于2015年至2016年间,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收购张某某(女,26岁,山西省人)、杜某某(女,26岁,北京市人)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海淀区等地被盗的手机200余部(其中80余部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并于2016年8月17日,伙同程某某(已判决)在北京市大兴区“阳光星苑”小区对上述手机进行转移。
被告人程欣章于2019年12月5日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从现场车内起获的手机照片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欣章的供述;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4.证人证言:证人岳某某等人的证言;5.其他证明材料:朝阳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欣章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 璐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程欣章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预审案卷15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本案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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