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程正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1224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7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 。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正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程正育结伙朱某某、程某乙、阮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湖北省通山县**民宿*楼开办无名公司,陆续召集宋某甲(已起诉)作为经理,王某甲、陈某甲、明某某、王某乙、何某某、宋某乙(均已起诉)等人作为话务员 ,徐某某、程某某、张某丙(均已起诉)等人作为后台员工,采用统一话术,以打电话、QQ聊天的方式,冒充****工作人员,谎称可以办理贷款,以收取保证金、风险金为由,从被害人覃某某、项某某、俞某某、洪某某、王某丙、陈某乙、李某某、唐某某、窦某某等人处骗取财物。
被告人程正育涉案金额为849542.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客户资料,话术等;
2、书证:户籍证明,聊天记录截图,羁押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考勤表,记录本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收条,取款凭证,工资表,客户资料,犯罪嫌疑人工作日期说明,证明犯罪嫌疑人上班时间的聊天记录截图,员工登记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吉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庞某某、王某丁、黄某甲、郭某甲、阚某某、洪某某、王某丙、覃某某、陈某乙、熊某某、郭某某、唐某某、项某某、娄某某、李某某、庾某某、唐某甲、孔某某、郭某乙、毛某某、王某戊、俞某某、余某某、王某己、韩某某、张某甲、樊某某、黄某乙、窦某某、张某乙、王某庚、段某、王某辛、陈某丙、何某甲等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正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宋某甲、张某丙、徐某某、程某某、邱某某、王某甲、陈某戊、陈某甲、陈某丁、明某某、王某乙、何某某、焦某某、宋某丙、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同案犯宋某甲的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正育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电信网络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正育等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是诈骗犯罪集团。被告人程正育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应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赶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附:
1、被告人程正育现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公安卷9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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