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程汉文,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2819651230101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现住汉川市仙女街道办事处仙女一巷78号。198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2年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8个月,2018年10月2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汉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程汉文到汉川市沉湖镇福东二路,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白色雷丁牌四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26532元。
2、2019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程汉文到汉川市分水镇街上盗窃一辆蓝色隆鑫牌二轮摩托车、经汉川市价格认证中鉴定价值735 元。
3、2019年10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程汉文到汉川市滨湖大道与人民大道交汇处盗窃一辆桔色比德文牌四轮电动车时被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价值231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陈述;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3.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被盗车辆照片、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4.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频资料;6.被告人程汉文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程汉文对上述证据和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汉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汉文系累犯,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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