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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治开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645号 

被告人程治开,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5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8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9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治开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1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程治开到重庆市高新区**镇**村**组**号,采取撬锁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马某某的家中,将客厅桌上的1包熟板栗和1包熟花生盗走。

2、2019年11、1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程治开到重庆市高新区**镇**村**组**号,采取撬锁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向某某的家中,未盗窃到财物。

3、2019年11、1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程治开到重庆市高新区**镇**村**组**号,采取撬锁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甲的家中,将卧室床头挂包的人民币40余元盗走。

4、2019年11、1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程治开到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采取撬锁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梁某某的家中,将卧室柜子中的3瓶白酒盗走。案发后,被盗3瓶白酒已追回发还梁某某。

5、2019年11、1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程治开到九龙坡区**镇**村**组**号,采取撬锁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崔某某的家中,未盗窃到财物。

6、2019年11、1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程治开到九龙坡区**镇**村**组**号,采取撬锁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乙的家中,未盗窃到财物。

7、2020年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程治开到九龙坡区**镇**村**组**号,采用撬锁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朱某某家中,将3包云烟,1件衣服、5根雪茄,2包方便面,1斤花生米,1斤猪肉盗走。

8、2020年4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程治开到九龙坡区**镇**村**组**号附**号,采用卸门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徐某某家中,将现金5.7元现金盗走在徐某某家中睡觉,后被回家的徐某某当场发现并扭送至派出所。案发后,被盗5.7元现金已追回发还徐某某。

被告人程治开被扭送至派出所后,如实供述了在徐某某家盗窃的事实,还主动向民警交代了另外的7笔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材料、户口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某、梁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程治开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治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治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治开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治开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治开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治开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振宇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程治开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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