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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海全故意伤害案)_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程海全,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3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案发后程海全更换身份为安永成,现住黑龙江鸡西市恒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23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4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桃山公安分局执行,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海全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11月2日晚7时许,杨某某在七台河市桃山区兴岗街袁姓邻居家,与老袁诉说自己被李某某领来的一男子(被害人姜某某)调戏的事情时,李某某和杨某某大伯哥被告人程海全先后进入老袁家屋内。程海全询问杨某某情况后离开屋内,手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往老袁家院外走,李某某见状拿着老袁家屋内一个方凳跟了出去。程海全在老袁家院外门口的道路上遇见姜某某,二人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期间随后赶来的李某某使用方凳殴打程海全,厮打过程中,程海全左手持刀刺向姜某某身体,其中胸椎一刀、右腋两刀,随后又用尖刀刺伤李某某腿部和臀部,并将其右手手指划伤。姜某某、李某某受伤后逃跑,程海全见状也逃离案发现场并将作案尖刀随手扔掉,姜某某在逃跑过程中死亡。经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部门鉴定,死者姜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刺器刺击胸部至肺破裂大失血而死亡。案后程海全一直潜逃。

经侦查,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程海全在鸡西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桃山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程海全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程海全的供述与辩解;

4.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海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海全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死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琼

    检察官助理:范大龙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程海全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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