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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海峰盗窃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19〕1502号

被告人程海峰,男,198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江苏省睢宁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号。被告人程海峰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5年11月5日释放;曾因盗窃,于2019年9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三日;曾因盗窃,于2019年10月16日被行政拘留六日。被告人程海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海峰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程海峰至南京市江宁区**城**座**幢**室,翻窗入室,窃得被害人卢某某的梅赛德斯—奔驰WDCDA6CB型汽车钥匙1把、OMEGA Speedmaster(超霸系列)手表1块,后钥匙开锁窃得被害人卢某某停放于该小区的轿车内香烟2条、白酒2瓶、茶叶1盒。经鉴定,被盗车钥匙价值人民币3466元,被盗的手表价值人民币62961元。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程海峰被抓获归案,窃得部分财物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海峰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江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周某某、被告人程海峰的辨认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提供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海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海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

2019年12月26

附:

    1.被告人程海峰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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