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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海根盗窃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173号 

被告人程海根,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92********,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程度,住江西省乐平市**乡**村**号。曾因盗窃,于2012年8月19日、10月15日分别被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20年1月7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4月10日、5月7日分别被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十五日。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海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程海根至本市吴宁街道中山路271号门前,从被害人应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车斗内窃得价值人民币350元的金色红米6手机1部,案发后该手机被追回并发还给应某某。

2020年7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程海根至本市吴宁街道中山路270号门前,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900元的爱玛电动车1辆,后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出售,赃款已被其挥霍。

2020年7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程海根至本市吴宁街道汉宁西路80巷99号门前,窃得被害人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800元的路力通牌电动车1辆,后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出售,赃款已被其挥霍。

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应某某、王某某、韦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程海根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海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海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海根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某某;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程海根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静

检察官助理:王树友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无)。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某某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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