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749号
被告人程海苹,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002311994********,汉族,文盲,无业,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4年3月11 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1月5日被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因犯盗窃罪,2015年10月19日被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4月8日被重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4月7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3月8日被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 年7月24日被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20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海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1时许,被告人程海苹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渝新路长石苑小区门口,将被害人文某某停放在此处车辆的车窗砸破后,将放在车内的现金500余元盗走。
2020年3月20日2时许,被告人程海苹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支路伍记私房菜门口,将被害人倪某某停放在此处车辆的车窗砸破后,将放在车内的一个刮胡刀、两包中华烟、10余元现金盗走,其中刮胡刀销赃获款20元。接着程海苹到路对面,将被害人周某甲停放在此处车辆的车窗砸破后,将放在车内的现金几十元盗走。
2020年3月20日3时许,被告人程海苹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圆梦大酒楼对面,将被害人周某乙停放在此处车辆的车窗砸破后,将放在车内的现金300余元盗走。接着程海苹到路对面,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车辆的车窗砸破后,将放在车内的现金200余元盗走。
2020年3月20日4时27分,被告人程海苹在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重庆体育馆门口贺龙雕像处,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辆车门拉开后,将放在车内的1000元现金盗走。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程海苹被公安机关捉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前科材料、银行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文某某、周某甲、倪某某、周某乙、杨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程海苹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现场等笔录;
5.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海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人民币20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海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海苹有多次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振宇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程海苹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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