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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涛盗窃案)_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30735号 

被告人程涛,男,199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余干县******号。2016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4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程涛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洛阳路“**网咖”,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机,窃得李某某置于电脑桌上的苹果6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274元)、小米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115元)。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程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程涛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338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晓玉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涛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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