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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潇漪盗窃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Z511号

被告人程潇漪,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11997********,汉族,大学本科在读,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道**号**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潇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1日04时52分至6时43分,被告人程潇漪在成都市锦江区******酒店**号房间,趁被害人余某某熟睡之际,将被害人支付宝账户中的13万元人民币盗走。其中,分2次转到自己的支付宝和微信账户共4万元,转到贺某某的支付宝账户3万元,分3次转到李某某支付宝账户共6万元。

2020年8月13日,民警在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33号附45号肯德基楼下将被告人程潇漪抓获。公安机关从贺某某处追回赃款3万元,现已发还被害人。2020年9月11日,被害人收到被告人程潇漪家属代为退赔的10万元后,对被告人程潇漪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潇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潇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潇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判处被告人程潇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考验期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树东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提票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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