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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生平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531号

被告人程生平,男,197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大道**号,现住重庆市南岸区**大道**号。因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成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日18时许,被告人程生平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一村20栋附近旁,用微信转账和收取现金的方式以人民币1270元的价格将净重1.73克的白色晶状体冰毒疑似物和净重0.95克的红色麻古疑似物贩卖给毒品购买人张某某,后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民警当场从毒品购买人张某某随身携带挎包里提取到上述毒品疑似物,从程生平处提取到用于联系贩卖毒品的华为手机一部和毒资人民币三百元;从程生平驾驶的灰色福特汽车(渝BOH081)的副驾驶位置的工具箱中的一个黑色手包里提取到多层柱状银色金属容器一个,内有净重1.6克的麻古疑似物和净重0.68克的白色晶体状冰毒疑似物。上述毒品疑似物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程生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扣押的毒品等物证;

2.户口信息、检定证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程生平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毒品提取、封存、称量等笔录;

7.毒品提取过程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生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生平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9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生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生平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生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生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生平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世洋

检察官助理:舒晓梅

                                      2020年7月6日

附:

1.​ 被告人程生平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 侦查卷宗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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