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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磊、谢海军诈骗案)_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程磊,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靖江市**街道办事处**村**桥**号(户籍地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程磊曾因吸毒,于2008年5月20日被靖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于2010年9月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1年4月17日被靖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3年2月19日被靖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程磊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疫情未执行),于2020年4月1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海军,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村**号。被告人谢海军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疫情未执行),于2020年3月17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磊、谢海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刘某某、叶某某(均另案处理)与张某某计议,由刘某某、叶某某将苏某某介绍给张某某以赌博为形式设圈套进行诈骗。后张某某联系周某某(另案处理)提供诈骗所需资金,周某某即指使被告人程磊及某某(另案处理)充当赌场放贷人员;张某某另安排陆某某、肖某甲、肖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冒充赌客,安排被告人谢海军充当“荷官”,在本市同康花苑一居民楼内,采用手法作弊控制“打牛牛”输赢等方式,对苏某某进行诈骗,使苏某某欠下人民币200000元的所谓赌债。后张某某通过让苏某某向周某某借款以归还所谓赌债的方式,将上述赌债转为苏某某与周某某之间的债务。程磊非法所得人民币500元;谢海军非法所得人民币500元。

2017年4月12日下午,张某某、陆某某、戴某某、肖某甲及被告人谢海军、程磊等人结伙,在本市景馨花园小区某居民楼内,采用上述方式,对苏某某进行诈骗,使苏某某欠下人民币800000余元的所谓赌债。后张某某通过让苏某某向周某某借款以归还所谓赌债的方式,将上述赌债转为苏某某与周某某之间的债务。程磊非法所得人民币500元;谢海军非法所得人民币500元。

事后,苏某某家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归还周某某上述所谓债务,张某某等人实际骗得人民币1000000元。

被告人程磊、谢海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靖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磊、谢海军及共同犯罪人张某某、陆某某、戴某某、肖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磊、谢海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磊、谢海军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磊、谢海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均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程磊、谢海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磊、谢海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小凤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程磊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被告人谢海军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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