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休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程礼忠,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022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休宁县人,住安徽省休宁县**镇**村**号。程礼忠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日被休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于2012年8月13日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8年12月28日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5月18日释放。程礼忠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休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休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休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礼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程礼忠驾驶皖P****6轿车到休宁县**乡**村附近,见被害人吴某某户房屋门未关,随即溜门进入屋内,将受害人放在卧室柜子里的18000余元现金盗走驾车离开。后程礼忠到黄山市屯溪区将盗窃所得现金用于支付建材定金及材料款3700元,并将其他13700元现金通过他人微信、支付宝置换到其本人使用的微信、支付宝。
案发后,被告人程礼忠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现已退赔被害人9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手机等物证;
2.休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3.证人郑某某、王某某、姚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程礼忠的供述和辩解;
6.休宁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现场等笔录;
7.休宁县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礼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礼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程礼忠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程礼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聆艳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程礼忠现羁押于休宁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