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程礼波,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021198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安徽省黄山市,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镇**村**组。被告人程礼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礼波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30日退回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9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13日再次退回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12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再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礼波于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间,谎称能够帮助陶某甲找到公务员工作、去黄山市当警察,以需要钱走关系等为由,采用伪造录取通知书、冒充吴监狱长和陶某甲聊天获取信任等手法,多次骗得陶某甲人民币18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或者收集的刑事摄影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表、微信聊天记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陶某乙、倪某某、苏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程礼波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收集的手机聊天记录、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礼波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锋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程礼波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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