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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祥鑫、娄远方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程祥鑫,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31994********,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小区**号楼。因犯赌博罪2017年12月14日被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8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逮捕。

被告人娄远方,曾用名娄英杰,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84********,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小区。因犯故意伤害罪2004年11月25日被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寻衅滋事罪2018年3月5日被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祥鑫、娄远方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一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1月06日23时30分许,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正阳路鹊巢酒店,被告人程祥鑫、被告人娄远方、任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酒后准备去1009房间,程祥鑫错将1008房间的门踢开,与屋内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发生争吵,后发生打架,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被程祥鑫、娄远方殴打致伤,经鉴定张某甲、张某乙之人体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程祥鑫、娄远方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祥鑫、娄远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程祥鑫、娄远方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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