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璧检刑诉〔2020〕Z368号
被告人程福伟,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21975********,汉族,文盲,无业,重庆市璧山区人,住重庆市璧山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6年8 月10 日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9月21日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7月10日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福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 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程福伟到璧山区**街道**村**组**号谭某某居住的门市,采用徒手掰开窗户钢条的方式入室盗窃,盗走屋内现金440元和一些香烟等。经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604元。
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程福伟到重庆市璧山区**路**号附**号肖某某居住的门市,采用徒手掰开窗户钢条的方式入室实施盗窃,未盗窃到有价值的财物。
2020 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程福伟到重庆市璧山区**街道**村**组刘某某家,用脚将大门踹开,进屋后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卧室枕头下面的现金14600元人民币盗走。
2020年5月1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程福伟抓获,程福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谭某某、肖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程福伟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福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程福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聂鹂颉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程福伟羁押于璧山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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