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程福章,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81973********,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住元阳县**乡**村**队。因涉嫌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墨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纯辉,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8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住元阳县**乡**村**组。因涉嫌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墨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保留,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81995********,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住元阳县**乡**村**队。因涉嫌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墨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小焕,女,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91980********,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住澜沧县**乡**村**寨。因涉嫌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墨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安,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91986********,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住澜沧县**乡**村**寨。因涉嫌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墨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福章涉嫌非法卖买、运输爆炸物罪,被告人胡纯辉、李小焕、李安、程保留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于2020年10月28日移送墨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3时许,墨江县警务站民警根据线索,在墨江县公安局警务站查缉点,对云******号车进行堵截,当场抓获被告人程保留、李小焕。2020年7月21日凌晨1时许,墨江县警务站民警与普洱市公安局民警,在墨江县忠爱桥与通关镇丙蚌村交叉口,在云******号车上抓获被告人程福章。当日凌晨2时许,在墨江县通关镇丙蚌村岔路2公里处抓获被告人胡纯辉,胡纯辉承认拉着雷管,并带民警在距离抓获地点200米左右的路边查获7编织袋雷管可疑物。当日11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磨思高速公路宁洱隧道交通检查站设卡对云******号客车进行检查,抓获参与运输雷管可疑物的被告人李安。经检查,民警从7编织袋内共计查获15000枚疑似导爆管雷管,3000枚疑似电雷管。经鉴定,查获的疑似导爆管雷管,是超过使用保证期的导爆管雷管,具备爆炸性能;查获的疑似电雷管,是超过使用保证期的电雷管,具备爆炸性能。被告人胡纯辉、李小焕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刑事照片一组;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有限公司关于出口雷管的回函、**有限公司关于出口雷管的回函、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程福章、胡纯辉、李小焕、李安、程保留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工作记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25张。被告人胡纯辉、李小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福章、胡纯辉、李小焕、李安、程保留违反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特殊管制,非法运输爆炸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追究被告人程福章、胡纯辉、李小焕、李安、程保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程福章系主犯,被告人胡纯辉、李小焕、李安、程保留系从犯,被告人胡纯辉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胡纯辉、李小焕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胡纯辉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李小焕有期徒刑十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速萍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程福章、胡纯辉、李安、程保留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小焕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起诉书28份,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25张。
3.扣押的导爆管雷管15000枚,电雷管3000枚以及其他涉案款物现暂存于墨江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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