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端午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程端午,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林场**组**号,现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村**房**。2015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端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2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程端午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上午,被告人程端午驾驶摩托车至武汉市新洲区**街**村**湾,从后门进入该湾13号村民李某某家中,将卧室钱包内存放的现金4400元盗走。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程端午在武汉市新洲区**街**村**房**私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侦讯中,被告人程端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前科刑事判决书、人员基本信息表等书证;2.手印鉴定书;3.盗窃现场方位示意图、盗窃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5.被告人程端午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端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端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端午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端午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端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晓霞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程端午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