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程红君,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镇,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小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红君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程红君驾驶号牌鲁Q****U重型厢式货车沿湖北省岳宜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9KM路段时与前方同向由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云D****W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小型轿车内黄某某、刘某某、兰某甲、祁某某四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兰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黄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7月2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程红君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及被害人尸体等物证(照片);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郝某某、兰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陈述;6.司法鉴定意见书;7.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红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红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红君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礼兵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程红君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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