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美荣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099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非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住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被兰考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9日14时许,闫楼派出所民警在进行日常巡逻时,发现闫楼乡柳园村一组程某某家院内西侧菜园地中,种植有大量罂粟苗,随后在程某某及孔开展的见证下将罂粟幼苗全部铲除并现场清点,经现场清点,程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苗2746株。后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样品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文书;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改枝

张  建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