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099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非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住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被兰考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9日14时许,闫楼派出所民警在进行日常巡逻时,发现闫楼乡柳园村一组程某某家院内西侧菜园地中,种植有大量罂粟苗,随后在程某某及孔开展的见证下将罂粟幼苗全部铲除并现场清点,经现场清点,程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苗2746株。后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样品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文书;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改枝
张 建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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