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程聪,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92年12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21212305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新堰镇芦子村大屋台3组,住汉川市城隍镇杨公垸村六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聪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犯罪事实
2018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程聪伪装成女性身份,化名**籍袖珍女孩“杨某甲”, 并使用网名“**”、“**”、 “**”登陆,在快手、抖音等传播平台,发布女性视频,吸引男性网友的关注。同时,程聪使用昵称为“**”、“**”等微信、QQ账号,在聊天交友软件上与一些男性相互添加为网友,并以袖珍女孩“杨某甲”的身份,使用手机下载的变声软件模拟女性发声、发女性生活照等,博取男性网友的好感,诱使一些男性网友与其“网恋”,再以讨要生活费、路费、买礼物、亲友生病住院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部分诈骗事实分述如下:
2018年8月,被告人程聪使用昵称“**”的微信账号,通过“摇一摇”的功能,添加被害人邬某某为网友。程聪自称是“杨某甲”的云南籍女子,与被害人通过微信聊天,双方建立了“网恋”关系。2018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程聪以网恋女友“杨某甲”的名义,以讨要生活费、见面的路费、家人生病住院等各种理由,找被害人索要钱财,骗取被害人邬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人民币共计53142.68元;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程聪使用昵称“**”的QQ账号,添加被害人杨某乙为网友。同时,程聪在QQ朋友圈发布自己母亲生病如有人能够提供帮助就与谁在一起的信息,诱使被害人添加其“**”的微信账号,并以云南籍女子“杨某甲”的身份,与被害人开始“网恋”。2020年1月5日至1月16日期间,程聪以网恋女友“杨某甲”的名义,以母亲生病医药费、生活费、路费等各种理由找被害人索要钱财,骗取被害人杨某乙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人民币共计10305.92元;
2020年5月,被告人程聪使用云南籍**“杨某甲”昵称,在“快手”视频上结识被害人彭某某,后诱使被害人添加自己昵称“**”的微信账号。通过微信聊天,双方很快确立“网恋”关系。2020年5月1日至5月13日期间,程聪以网恋女友“杨某甲”的名义,以母亲生病医药费、自己生活费等各种理由找被害人索要钱财,骗取被害人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人民币共计6886元;
经查,被告人程聪诈骗使用的微信账号(昵称“**”)2019年9月28日至2020年5月25日期间,收到诈骗款项人民币共计88093.12元;另外程聪微信账户(昵称“**”)收到被害人邬某某、彭某某转账支付人民币共计2965元;上述两个账户收到诈骗款项共计人民币91058.12元。
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事实
2018年至案发,被告人程聪加入一些涉黄的QQ群、微信群后,将其中的淫秽小视频和图片下载保存于自己的手机账号中。刚开始,程聪在聊天群内发送一些淫秽小视频和图片,试图吸引网友的关注。在有网友询问并愿意出资购买淫秽小视频和图片后,程聪发现可以借机赚钱。随即,程聪加入多个QQ群和微信群,并在群内试探性的发送少量淫秽小视频和图片,吸引群内网友的注意和购买意向。之后,程聪按照淫秽小视频和图片的质量,分别定价5、10、15、20、50元不等的价格,开始在不同的QQ群、微信群内传播牟利。
经鉴定,被告人程聪的**手机登陆的账号向微信好友和QQ好友发送涉黄图片364次,发送涉黄视频21次,提取的聊天记录中有向他人索要金钱的记录;被告人程聪的**手机登陆的账号向微信好友和QQ好友发送涉黄图片11次,发送涉黄视频2次。
另查明,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程聪家属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交易记录截图、聊天记录、微信账户交易流水、被害人转账明细统计表、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 湖北中新科维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3.证人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邬某某、杨某乙、彭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程聪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程聪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被告人程聪对诈骗犯罪事实能够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志雄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补充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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