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程自强,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谷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甘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甘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甘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自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程自强通过同学王某甲认识了被害人颉某某,并在交往中谎称其在甘谷县民政局工作,其姑父在甘谷县县委工作,其舅舅在天水市发改委工作,有事可以找他帮忙,取得了被害人颉某某的信任。2019年3月的一天,颉某某请程自强帮忙将自己的三个孩子从金山镇转入城里上学。程自强答应后,以转学需要借读费、入网费、活动经费等理由,陆续从被害人颉某某及其家人处拿取了现金16900元。后颉某某见程自强只将其大女儿转到城里上学,其他的两个孩子转到城里上学的事,程自强总是一拖再拖,期间还伪造了假的分班条子敷衍自己,才知道被骗了,便找程自强索要被骗财物。后双方经过协商,程自强同意扣除其给颉某某大女儿转学的花销后给被害人颉某某退还15000元,并出具了借款15000元的借条,并约定次日还款,但其一直未履约。被害人颉某某因此报案于甘谷县公安机关,该局立案后,15000元才由程自强的家属赔偿给了被害人。
2.被告人程自强在甘谷县“奥杰干洗店”洗衣时,认识了被害人姚某某和其丈夫牛某某,在与他们的交往中,程自强还是谎称自己在甘谷县民政局工作,其妻子在交警队工作,舅舅在天水发改委工作,骗得了姚某某夫妇的信任。后姚某某便请程自强帮忙给其家属办低保,程自强同意后,姚某某便于2019年2月27日交给程自强3100元。此后,程自强又以帮助姚某某夫妇办理无息贷款为由,多次从姚某某夫妇手中骗得26100元。2019年6月份,程自强又以帮助姚某某妹妹上高中为由,从姚某某手中骗取了现金10000元及四条中华牌香烟(软支)。程自强前后骗取的姚某某的共计39200元及四条中华牌香烟(软支)全部被其挥霍掉了,姚某某托付其办理的事全部没有办成。后来,姚某某发现被骗后,遂要求程自强退还被骗财物,程自强就退还了30000元。姚某某后来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立案后,程自强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11680元。
3.2019年6月,被告人程自强与被害人陈某甲认识后,在交往中,程自强还是谎称其在甘谷县民政局工作,其舅舅张某某是天水市发改委的领导,陈某甲信以为真,便请程自强为自己卫校毕业的女儿安排工作于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程自强同意后,以需要财物打点关系为由,骗取了陈某甲的5000元现金、两条中华牌香烟(软支)、一条象牙项链及一条玉石项链。后在一次与陈某甲在甘谷县新兴镇姚庄吃羊肉时,程自强蓄意假装接到其岳父发生车祸的电话,并以此为由以借为名骗取了陈某甲44000元。此后,程自强又以缺钱为借口,以借为名骗取了陈某甲2000元。后陈某甲见其女入职的事一直没着落,发现被骗后,陈某甲就打电话给程自强母亲说明了情况,程自强母亲因此给陈某甲返还了现金10000元。随后,陈某甲报案于甘谷县公安局,该局立案后,程自强的家属赔偿了陈某甲的经济损失42300元。
4.2019年6、7月份,被害人陈某乙之子在应聘甘谷县公安局辅警时,因超龄未被招录。本案的另一被害人陈某甲听说该情况后,将被告人程自强介绍给了其哥陈某乙。程自强见到陈某乙后,谎称其认识甘谷县公安局的局长,能解决其子应聘辅警的事。在与陈某乙交往中,程自强还蓄意假装接通甘谷县公安局局长的电话,骗得陈某乙的信任。此后,程自强以陈某乙之子入职辅警的事已办妥,需请领导吃饭、需缴纳维稳金为由,先后从陈某乙处骗取了人民币16000元及四条中华牌香烟(软支)。陈某乙发现被骗后报案于甘谷县公安局,该局立案后,程自强的家属赔偿了陈某乙的经济损失17300元。
5.2019年7月份,被害人薛某某认识了被告人程自强。在双方交往中,程自强谎称其在甘谷县县委上班,其舅舅是天水市发改委的领导,薛某某信以为真,便请程自强帮忙让其儿子在甘谷一中上高中。此后,程自强便以办理一中入学手续为由,从薛某某手中骗得人民币20000元。后程自强为应付薛某某的催促,便伪造了一张盖有甘谷一中校长私章,写有“请甘谷一中高一、七班接纳毛某某同学”的便条交给了薛某某。薛某某拿着该便条到甘谷一中为其子报名时,甘谷一中工作人员告知便条是假的后,才知道被骗了,遂即报案于甘谷县公安局,该局立案后,程自强的家属赔偿了薛某某人民币20000元。
6.2019年正月,被告人程自强搭乘被害人魏某某的车时,谎称其在甘谷县民政局工作,其妻子在交警队工作,其舅舅在天水发改委的领导,其岳父是甘谷县土地局局长,提出魏某某有事可以找其帮忙。2019年2、3月份,魏某某请程自强为其亲属朋友办宅基地证、办低保、转户口,程自强于是以办这些事项为由,骗取了魏某某从其亲属朋友处拿来的人民币21400元。后程自强又以给魏某某儿子办“学生补助证”为由,骗取了魏某某2000元。程自强前后从魏某某手中骗取了人民币23400元。魏某某怀疑被骗后要求程自强返还钱款,为应付魏某某,程自强给魏某某写下一张25000元的借条,并交给魏某某两条中华烟让魏某某安抚其亲属朋友,后程自强退还给魏某某现金9000元。魏某某知道被骗后,遂报案至甘谷县公安局,该局立案后,程自强家属赔偿了魏某某人民币14400元。
7.2019年5月份,被告人程自强在甘谷县“尚珍阁”认识了被害人刘某某,其向刘某某吹嘘,称其在甘谷县纪委上班,其舅舅张某某是天水发改委的领导,刘某某信以为真。之后刘某某便请程自强帮忙,解决亲戚家孩子高中不能入学及其亲戚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程自强答应后,以办理这些事情需要花费为由先后从刘某某处要去共计25000元现金及四条中华牌香烟(软支)。后刘某某发现被骗后,向程自强索要财物,程自强便赔偿了刘某某经济损失2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oppo r9s plus手机;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借条、欠条、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卷烟价格明细等书证;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薛某某、颉某某、姚某某、魏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程自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自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自强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可
检察官助理:么鑫泉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甘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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