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程自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5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河南省洛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号**栋**门**号,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路**号**栋**门**号。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自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2月2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王某某(已判决)在成都市金牛区**路**段**号附**号、附**号成立**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为项目担保、商品交易履约担保、工程履约担保、个人消费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同年10月,王某某以他人名义在上述地址成立**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汽车租赁、销售汽车配件等。
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王某某聘请被告人程自纲为**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经营。**公司在未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且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虚构为**公司募集运作资金的事实,并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承诺月息1%至1.8%的高息回报,通过公司员工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传播集资信息吸收存款。经鉴定,**公司向陈某某、尹某某等30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886.9万元。上述所吸收存款由王某某控制。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程自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自纲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聪
2020年3月16日
书记员 张慧
附:
1.被告人程自纲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拾壹册,光盘壹张,换押证壹份,提讯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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