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程良升,男性,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6********,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良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案发前,被告人程良升在被害人蒋某某经营的公司工作,其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多次从公司位于昆明市官渡区蓝天机电市场的仓库盗窃各型水泵,其将从仓库盗出的水泵销赃变卖给韩某甲(另案处理)、韩某乙(另案处理)。案发后,在韩某甲、韩某乙处查获程良升销赃变卖的各型水泵共计321个,已全部发还被害人蒋某某。
经鉴定,程良升盗窃的水泵价值合计人民币17396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良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良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东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程良升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被告人程良升《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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