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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财聚众斗殴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程财(绰号“细醒”),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9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阳新县**镇,住阳新县**镇**村**组**号。2012年8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财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5日,被告人程财在阳新县**农场**大队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开设的赌场里因找吴某某(另案处理)索要“码钱”(为借款赌博而欠下的债务)一事与吴某某发生纠纷,双方相互斗狠、对骂,程财叫嚣“你们**的赌场不用开了,我要来把场子冲掉”后开车离开。吴某某和向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驾车追上程财,用石块砸破程财车辆玻璃,并辱骂程财。为报复对方,当晚,程财邀约张某某、邱某某、邢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携带砍刀、甲鱼叉等凶器驱车赶往**农场**大队赌场,与同样手持砍刀、甲鱼叉的吴某某、徐某某、向某某和姚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廖某某、汪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相互斗殴。期间,徐某某驾车准备冲撞对方人员过程中,不慎将本方劝架人员张某某撞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张某某住院记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吴某某、徐某某、向某某、汪某某、崔某某、廖某某、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程财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财组织多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财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磊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程财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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