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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贤春故意杀人案)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20〕Z117号

被告人程贤春,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21981********,汉族,中专肄业,机械制造加工人员,重庆市璧山区人,住重庆市璧山区**厂宿舍,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路****单元**2020年6月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贤春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贤春与张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离婚后,张某某与前同事被害人何某某(男,殁年32岁)谈恋爱。程贤春认为何某某插足其婚姻,导致离婚。2020年6月5日上午10时许,程贤春与何某某见面并约定找一地方打架,当二人走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威灵寺村大田坎社乡村公路上时,程贤春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捅刺何某某左胸部,致何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何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切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案发后,程贤春主动拨打110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处理单、购物小票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贤春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手机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贤春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程贤春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爽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程贤春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光盘拾叁张、散页材料拾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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