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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超强奸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程超,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超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程超在黄石市西塞山区**号**内和朋友一起唱歌时,通过该KTV客服经理冯某某叫了几名陪唱小姐,程超点了被害人汪某某陪唱。唱歌结束后,程超等人要去吃宵夜,汪某某因程超未付陪唱费用,只能一同前往。凌晨5时,程超向汪某某提出陪他到黄石港区**路**楼****酒店再支付陪唱费用,汪某某因刚好顺路回家便答应同行。二人到达**宾馆,程超在前台开好***号房,带汪某某上楼到达房间门口,开门后程超强行将汪某某抱进房间甩到床上,不顾汪某某的反抗,脱掉其裤子强行发生性关系。汪某某被强奸后穿上衣服跑出房间欲报警,程超见状又在楼梯间拉扯汪某某进房间。汪某某寻机跑到楼下报警,程超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汪某某的左乳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超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证人冯某某、江某某所作辨认笔录,被害人汪某某所作辨认笔录;7. 视听资料:蜂鸟快捷酒店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超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娟

                                 检察官助理:万曦宁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 被告人程超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 随案移送本案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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