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程跃斌,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程跃斌曾因吸毒,于2014年7月1日、2019年8月20日分别被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19年8月30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7月20日释放。被告人程跃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1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跃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8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程跃斌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晚,被告人程跃斌在盐城市亭湖区盐纺新村七区14号楼303室,将以人民币1000元价格从唐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的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1500元价格销售给方某某(另案处理),方某某从中“挑”出部分冰毒后,将剩余冰毒以人民币1600元价格销售给徐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将上述冰毒以人民币2000元价格销售给黄某某(已治安处罚)。经鉴定,被告人程跃斌与黄某某的头发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案发后,被告人程跃斌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户籍证明、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方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程跃斌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收集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跃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跃斌违法毒品管理规定,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跃斌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跃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祥坤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程跃斌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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