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程金帅,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乡**村)。2014年5月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5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0日因涉嫌介绍卖淫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介绍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区**街**号副**号**小区**区**栋**单元**楼**门)。2019年8月10日因涉嫌介绍卖淫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引诱、介绍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金帅、张某某涉嫌引诱、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2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24日、3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8日、2020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以“卖淫挣钱”诱使邱某某卖淫,并介绍康某某共同进行卖淫活动,张某某收取嫖资,并按约定比例分配。2019年7月25日,三人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银泰城途家斯维登酒店1512房间进行卖淫活动,被侦查机关查获。
被告人程金帅受孙某某(另案处理)招募,按照孙某某提供的信息联络、接引嫖客进入卖淫场所,每日获取人民币2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于2019年7月25日被侦查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 证人金某某、胡某某、邱某某、康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程金帅、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引诱、介绍他人卖淫,被告人程金帅帮助他人介绍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引诱、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金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程金帅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程金帅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彦鹏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程金帅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卷宗及证据二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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